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斌。被执行人赵振岐,男,汉族,1968年3月7日生,住所地孟村县。被执行人杨秀芬,女,汉族,1969年6月28日生,住所地孟村县。被执行人闫立超,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胡秀华,女,汉族,1969年12月01日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沧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振岐、闫立超、胡秀华、杨秀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闫立超所有的位于盐山阳光骏景小区1B-2-1702室楼房一套。财产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闫立超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五日内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文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