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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28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赵振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赵振岐,杨秀芬,闫立超,胡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斌。被执行人赵振岐,男,汉族,1968年3月7日生,住所地孟村县。被执行人杨秀芬,女,汉族,1969年6月28日生,住所地孟村县。被执行人闫立超,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胡秀华,女,汉族,1969年12月01日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沧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振岐、闫立超、胡秀华、杨秀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闫立超所有的位于盐山阳光骏景小区1B-2-1702室楼房一套。财产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闫立超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五日内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文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