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捷豹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法定代表人赵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迎军,男、汉族,居住地大同市浑源县。被执行人李迎柱,男、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同商终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迎军、李迎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人购买车辆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0650元。但被执行人李迎军、李迎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迎军、李迎柱无银行存款、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同商终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星
审判员 刘晓明
审判员 张富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封鸿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