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法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东莞优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横塘村。法定代表人黄志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雄,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被执行人黄龙,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被执行人杨柳青,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长沙市长沙优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榔梨镇龙华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黄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东莞优立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雄、黄龙、杨柳青、长沙市长沙优立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益法民二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胜钧
代理
审判员 曹 帅
代理
审判员 李 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琼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