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5行辖4号起诉人李永芬诉兴文县太平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一案,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起诉人李永芬认为存在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申请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回避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李永芬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管辖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5行辖4号起诉人李永芬诉兴文县太平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一案,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起诉人李永芬认为存在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申请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回避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