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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行辖4号

李永芬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5行辖4号起诉人李永芬诉兴文县太平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一案,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起诉人李永芬认为存在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申请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回避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