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执2646号之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与胡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胡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26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宁路1号(信业大厦)12楼(圆孤部分)。法定代表人陈钜峰。被执行人胡明,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与被告胡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胡明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96.78元。因义务人胡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开办经营的企业。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26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以下空白)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瑞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