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特132号
申请人:周杰,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阮菲菲,女,194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人周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阮菲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周杰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周杰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