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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特132号

周杰、阮菲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周杰,阮菲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特132号

申请人:周杰,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阮菲菲,女,194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人周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阮菲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周杰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周杰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