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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1003号

翟光琼与肖国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翟光琼,肖国稚,钟晓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003号

原告:翟光琼,女,生于1971年3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泽民,男,生于1953年10月16日,汉族,系翟光琼之夫,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国忠,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国稚,女,生于1957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第三人:钟晓露,女,生于1972年4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光琼与被告肖国稚、第三人钟晓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光琼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光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翟光琼负担。

审判员 李 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雄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