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8执519号

陈顺利申请执行林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顺利,林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8执519号申请人陈顺利。被执行人林兴明。本院在执行陈顺利申请执行林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7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林兴明偿还申请人陈顺利人民币45462.50元,于2016年农历12月15日前偿还20000.00元,于2017年农历12月15日前偿还25462.50元。经权利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8执5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林兴明不按期履行双方在执行中达成的执行协议,权利人陈顺利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应康

审判员  张洪江

审判员  丁希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福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