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96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杰,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建桥,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建桥的银行存款2137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建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