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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961号

陈永杰、刘建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永杰,刘建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96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杰,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建桥,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建桥的银行存款2137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建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