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9303号之一
原告:王瑞方,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
被告:李淑民,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方与被告李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方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8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3428元,由原告王瑞方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骆巧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吴旭璐?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