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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9303号之一

王瑞方与李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瑞方,李淑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9303号之一

原告:王瑞方,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

被告:李淑民,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方与被告李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方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8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3428元,由原告王瑞方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骆巧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吴旭璐?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