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字2305号
原告:梁清清,女,201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理人:梁某,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系梁清清之父。
法定代理人:彭某,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系梁清清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平宜,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勇,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易艳生,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芦州北路374号,组织机构代码:57360760-0,
法定代表人:谢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清清诉被告易艳生、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清清于2016年6月27日以其需等待鉴定结果、确定相应损失为由申请中止本案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陈国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周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