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54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市红旗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栋立,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新友,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学良,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再审申请人新乡市红旗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因与被申请人郑学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机关服务中心申请再审称:郑学良住院是2012年2月8日,医疗期是6个月,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8月7日终止,之后没有形成新的劳动关系,因机关服务中心没有及时停发郑学良工资,造成国有财产流失。郑学良没有法律依据取得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机关服务中心的代理人是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判决书写成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学良提交意见称:机关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劳动法除了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外,还兼具社会性,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最低的工资标准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同时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高于法定标准发放工资和奖金。机关服务中心给郑学良发放的工资和奖金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郑学良取得工资和奖金不属于不当得利,机关服务中心请求郑学良退还缺乏法律依据。另外,生效判决书对诉讼代理人书写的错误不属于进入再审的法定事由,不属于再审审查的范围。综上,机关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新乡市红旗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跃辉
代理
审判员 程保华
代理
审判员 孙慧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