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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2190号

任世介、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世介,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190号

申请执行人:任世介,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04362739W,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利德公寓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钦勇,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20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世介与被执行人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任世介货款29817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86.50元,申请执行费43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文善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