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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1069号

黄天宁与黄明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黄天宁,黄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069号原告黄天宁,男,1968年8月5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住。被告黄明辉,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宁与被告黄明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黄明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黄明辉的经常居住地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26层广西岑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宿舍,故本案应移送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黄明辉的工作单位为广西岑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经该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表明,被告黄明辉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本案立案期间的经常居住地为广西玉林玉州区城西街道林村广西岑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宿舍,

本院认为,因不当得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因被告黄明辉在本案立案期间的经常居住地为广西玉林玉州区城西街道林村广西岑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宿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故本案应移送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周 鹏

审判员 袁慧环

审判员 陈 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黄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