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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9行初90号

张金凤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东辛房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东辛房街道办事处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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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9行初90号原告张金凤,女,1943年9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敏(系张金凤之女),女,1970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红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东辛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西辛房大街50号。法定代表人张学明,主任。

原告张金凤诉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东辛房街道办事处无证房申请确认表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金凤诉称,原告于1997年购买了位于门头沟区东辛房市场街79号的独门独院房屋一套,面积41.6平方米,院内含有自建房屋。丁玉喆是原告的孙女,吕秀梅的女儿。2009年3月,原告因儿媳吕秀梅的无理要求,将房屋进行了分割,将其中14.1平米的房屋分割并过户给了儿媳吕秀梅,门牌号为79-2。另一处面积27.5平方米,门牌号79-1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但对院内自建房未进行分割,仍归原告所有。在《无证房申请确认表》公示前,原告已经尽到了将自建房有争议之事告知安居拆迁公司和河南街居委会的责任和义务。该公司和居委会也早已明知涉案自建房权属有争议,市场街79号自建房跟丁玉喆一点关系都没有,但还是违法审批通过了关于自建房21.5平方米的《无证房申请确认表》,这是极其错误的违法行为。另外,《无证房申请确认表》填写时间是2012年6月29日,丁玉喆签订房屋征补协议的时间也是2012年6月29日,公示时间没有达到政策规定的7天,对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造成了巨大的侵害。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与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街道河南街社区居委会、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审批的被征收人丁玉��的《无证房申请确认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上述《无证房申请确认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张金凤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系门头沟区东辛房市场79号2幢21.5平方米自建房的权利人。因此,原告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对其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金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张金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晓晴

代理

审判员  周璐璐

代理

审判员  田 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明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