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18237号原告如则麦麦提·阿力木,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被告臧鸿元,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汝娟,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如则麦麦提·阿力木与被告臧鸿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职权对管辖权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如则麦麦提·阿力木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臧鸿元诉至我院,现其未能提供双方书面买卖合同,亦未能证明存在约定管辖的协议,本案应依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现被告臧鸿元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北京市东城区晓顺胡同2号,原告如则麦麦提·阿力木在起诉书中所列的地址仅为被告臧鸿元所经营店铺的曾用经营地,并非臧鸿元的住所地,现合同履行地亦未在朝阳区,故本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审判员 李增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燕-2--1--2--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