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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申1029号

周晓梅与王庆贵、白春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晓梅,王庆贵,白春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10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晓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徐冬,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庆贵,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春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再审申请人周晓梅因与被申请人王庆贵、白春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晓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力

代理

审判员  张红见

代理

审判员  胡卫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