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10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晓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徐冬,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庆贵,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春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再审申请人周晓梅因与被申请人王庆贵、白春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晓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力
代理
审判员 张红见
代理
审判员 胡卫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