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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破字第17-2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宝安银友实业发展总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4-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深圳宝安银友实业发展总公司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破字第17-2号申请人深圳宝安银友实业发展总公司管理人。代表人余撼宇,深圳宝安银友实业发展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深圳宝安银友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银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银友公司于1992年12月12日成立,认缴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公司已于2004年2月27日被吊销。案件受理后,因债务人银友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收其财产和账册。经联系银友公司的股东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工会,该工会称已经将股权转让给深圳市金江房地产公司,而深圳市金江房地产公司也已经被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经调查管理人发现银友公司有3项对外长期投资,但其中2家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另1家公司也已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此外并未查到其他有可用于清偿的资产。在本案破产程序中,已经本院裁定予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01859197.3元。案件受理后,无人申请对银友公司进行重整或者和解。

本院认为,银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管理人清查,未查找到资产可用以清偿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宣告深圳宝安银友实业发展总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  雪  松

审 判 员 赵    钟

代理

审判员 陈  肯  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奇峰(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