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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3197号

平国怀、肖旅等与张英等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当事人
平国怀,肖旅,张英,殳水华,顾爱林,王仙凤,朱建敏,诸有能,周国营,吴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197号

原告:平国怀,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原告:肖旅,女,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张英,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殳水华,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顾爱林,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王仙凤,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朱建敏,女,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诸有能,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周国营,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吴云,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国怀、肖旅诉被告张英、殳水华、顾爱林、王仙凤、朱建敏、诸有能、周国营、吴云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国怀、肖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国怀、肖旅负担。

审判员  高苏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凯航·?PAGE?-2-?··?PAGE?-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