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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6487号

6487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王银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1-11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王银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6487号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阳羡东路518号金色阳光花园B3幢。负责人陈雅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标,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银其,男,196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王银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物业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银其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物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银其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银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建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嘉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