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6487号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阳羡东路518号金色阳光花园B3幢。负责人陈雅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标,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银其,男,196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王银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物业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银其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物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银其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银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建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嘉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