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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1555号

王海元与孙玉惠、刘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海元,孙玉惠,刘玺,王彦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555号

原告:王海元,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孙玉惠,女,1969年,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刘玺,男,1969年,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王彦玺,男,1969年,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王海元诉被告孙玉惠、刘玺、王彦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刘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刘 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邢艳丽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