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555号
原告:王海元,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孙玉惠,女,1969年,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刘玺,男,1969年,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王彦玺,男,1969年,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王海元诉被告孙玉惠、刘玺、王彦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刘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刘 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邢艳丽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