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5196号原告何杨,女,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彭波,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何杨诉被告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何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原告何杨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何杨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