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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5196号

何杨与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杨,彭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5196号原告何杨,女,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彭波,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何杨诉被告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何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原告何杨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何杨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