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南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邸秀珍、齐凤兰。被执行人牛来顺。邸秀珍、齐凤兰与牛来顺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南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2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牛来顺所有的位于保定市裕华园小区6号楼的1-301室和4-301室,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舒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