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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南执字第197号

邸秀珍、齐凤兰与牛来顺为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邸秀珍,齐凤兰,牛来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南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邸秀珍、齐凤兰。被执行人牛来顺。邸秀珍、齐凤兰与牛来顺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南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2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牛来顺所有的位于保定市裕华园小区6号楼的1-301室和4-301室,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舒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