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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849号

苏国才与姜从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国才,姜从玉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849号申请执行人苏国才。被执行人姜从玉。申请执行人苏国才与被执行人姜从玉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淮小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姜从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苏国才504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由被执行人姜从玉负担。因被执行人姜从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国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国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国才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国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小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苏国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燕红

审 判 员  马力龙

代理

审判员  张庆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