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290-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负责人:柳杨。
被告:胡祥莉,女,生于1975年3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被告胡祥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16)川1802民初29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胡祥莉在成都工商银行交大路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该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已撤诉,并申请解除对前述存款的冻结。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祥莉在成都工商银行交大路支行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唐晓惠
人民陪审员 白琼丽
人民陪审员 张 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书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