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初431号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城关镇吉星路兴福苑。法定代表人曾祥义,经理。被告农生政,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农生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岑兰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