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2执24-4号

2016-24-4党磊慧住房公积金裁定 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现住神木县人民小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党某某,女,汉族,现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114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党某某在府谷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党某某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