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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执保166号

顾大庆与杨成云、桂卫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大庆,杨成云,桂卫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166号申请人顾大庆,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杨成云,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桂卫科,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钟莉,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申请人顾大庆与被申请人杨成云、桂卫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顾大庆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成云、桂卫科价值1182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杨成云在李绍勇处有工程款。申请人顾大庆和担保人钟莉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X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89号、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90号、权19***62)作为申请人顾大庆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1541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在1182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成云、桂卫科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准予对申请人和担保人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顾大庆和担保人钟莉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X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89号、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90号、权19***62),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杨成云所有的在李绍勇处的118200元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