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民终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菊萍,女,197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福信,女,198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贤能(系唐福信丈夫),男,198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审被告杨昌田,男,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上诉人孟菊萍因与被上诉人唐福信及原审被告杨昌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4元,退还上诉人孟菊萍。
审 判 长 罗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德权
代理
审判员 徐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利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