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刑初8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镇赉县坦途镇双宝岱村民委员会报账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齐某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镇赉县人民检察院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贪污贿赂数额进行了调整,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被告人齐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乃军
审 判 员 周庆林
代理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