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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213号

朱成旺与徐艳、王海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成旺,徐艳,王海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213号

原告:朱成旺,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徐艳,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王海成,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旺诉被告徐艳、王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徐艳、王海成名下银行存款137000元予以冻结。朱世增(朱士增)以自己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及现金274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徐艳、王海成名下的银行存款137000元予以冻结;二、将朱世增(朱士增)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维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