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213号
原告:朱成旺,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徐艳,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王海成,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旺诉被告徐艳、王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徐艳、王海成名下银行存款137000元予以冻结。朱世增(朱士增)以自己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及现金274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徐艳、王海成名下的银行存款137000元予以冻结;二、将朱世增(朱士增)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维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