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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呼亚利与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呼亚利,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呼亚利,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护士,住西安市长安区长安南街新田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幢11105室。法定代表人叶显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呼亚利与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呼亚利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2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