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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358号之一

吉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罗水明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罗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黎亮,局长。被执行人罗水明,男,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罗水明行政非诉一案,被执行人罗水明应支付2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3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水明所有的车辆牌照为赣D×××××的汽车一辆(锁定档案,查封期限为两年),由被执行人罗水明负责保管,但被执行人罗水明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罗水明所有的车辆牌照为赣D×××××的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严建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