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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22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罗银亮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罗银亮

裁判文书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住所地:攀花市东区人民街368号。负责人陈雪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银亮,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22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申请执行罗银亮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公证处(2015)攀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普光红

审判员  许礼斌

审判员  徐 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