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3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郎华成,男,汉族,1986年4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玉根,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上诉人郎华成为与被上诉人柳玉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郎华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郎华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正 茂
审 判 员 夏 明 贵
代理
审判员 王杨沁如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