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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372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孙超、赵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孙超,赵克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372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解放西路**号。负责人孙远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东,该行职员。被告孙超,居民。被告赵克英,居民。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邳州支行)诉被告孙超、赵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邳州支行诉讼代理人魏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超、赵克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行邳州支行诉称:被告孙超与赵克英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6月17日与原告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可以向原告贷款11万元额度用于购房,后原告于2009年6月份向被告发放了11万元贷款,期限为120个月,约定了利率违约责任等,二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邳州市华鑫公寓2-1-401室房产为此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款,已严重违约,经原告多次督促,被告至今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二

被告:1,连带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47218.2元(截至2016年2月23日,继2016年2月24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2,由二被告连带支付律师费用23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原告对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行邳州支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房地产抵押合同、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被告孙超、赵克英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超、赵克英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17日原告中行邳州支行与二被告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徐州建元置业有限公司作为阶段性担保人,约定原告向被告孙超提供贷款11万元用于购买邳州市运河镇华鑫公寓2-1-401的房产。同日被告孙超、赵克英办理了房地产抵押合同(邳房押(按)字2009-2067号)。2009年6月17日,被告孙超为原告出具借款借据。截止2016年2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方贷款本息、罚息共计47218.2元,原告遂于2016年3月3日诉至本案。本案认为:原被告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意思真实,形式合法,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逾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本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将涉案房屋已办理抵押手续原告方有权就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没有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据律师亦未参加庭审此项请求本案不予支持,可待有证据证明发生实际损失后可另案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超、赵克英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贷款本息(含罚息)共计47218.2元(截至2016年2月23日,2016年2月24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孙超、赵克英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有权就其位于邳州市运河镇华鑫公寓2-1-401的房产在其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的范围内,享有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如下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9元,由被告孙超、赵克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曹希法

人民陪审员  张俊超

人民陪审员  黄继延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