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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恢25号

余应平、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应平,李小平,李康荣,成都市聚乾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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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余应平,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李小平,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李康荣,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成都市聚乾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董事长。余应平申请执行李小平、李康荣、成都市聚乾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都江民初字5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李小平、李康荣、成都市聚乾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余应平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2016年2月18日,本院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一般利息、迟延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调查,可供执行财产因涉及执行异议之诉,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280万元及一般利息、迟延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李小��、李康荣、成都市聚乾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忠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