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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行初34号

刘士宏与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宏,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4行初34号原告刘士宏,男,1947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法定代表人郭金勇,镇长。委托代理人程艳庆,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宏诉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对其作出了书面答复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士宏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士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国艳

审 判 员  刘向春

人民陪审员  梁建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楠附:本裁定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