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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第96号

佛冈县德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友力胶粘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冈县德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友力胶粘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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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第96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德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佛冈县迳头镇大村村迳高公路旁,组织机构代码:79290142-0。法定代表人陈文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莞市友力胶粘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村清湖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9290142-0.法定代表人潘桂昌。委托代理人王心东,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佛冈县德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友力胶粘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2日作出的(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东莞市友力胶粘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货款28154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佛冈县德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4718元,由被执行人东莞市友力胶粘剂有限公司负担。期限过后,被执行人并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行。经开庭听证,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本案暂无法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21执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邦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