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国。委托代理人杨林。被执行人梁树林。被执行人粟慧。被执行人罗建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国与被执行人梁树林、粟慧、罗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9日,在被执行人罗建兰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1112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杨志国111000元。经查,三、被执行人梁树林、粟慧、罗建兰现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志国的全权委托代理人杨林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
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13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李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