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2111号
原告:冀伟,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干部,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达来,住呼和浩特市。
本院认为,该案疑难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董丽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羽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
冀伟、达来民事裁定书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2111号
原告:冀伟,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干部,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达来,住呼和浩特市。
本院认为,该案疑难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董丽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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