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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民初2111号

冀伟、达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3-15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伟,达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2111号

原告:冀伟,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干部,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达来,住呼和浩特市。

本院认为,该案疑难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董丽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羽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