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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终722号

陶文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文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72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陶文虎,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上诉人陶文虎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皖08民撤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宁玉美与耿从云、陶翠霞在原审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2015)宜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系宁玉美与耿从云、陶翠霞恶意串通,目的是规避陶文虎的合法债权。

三、(2016)皖08民撤2号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以偏概全,断章取义。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撤销。本院

经审理查明:宁玉美诉耿从云、陶翠霞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年1月23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宜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确认耿从云、陶翠霞应支付宁玉美本息合计205万元,该民事调解已生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在执行该案中,依法对查封的耿从云、陶翠霞名下位于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三期G2栋二层6室及安庆市碧桂园秦潭凤舞小区89幢一层二室的房屋进行公开拍卖,陶文虎对此提出了书面异议称:耿从云分别于2014年1月5日、13日,2月24日向其借款共计250万元,逾期未还。为此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以承租权抵付250万元的借款,并在东至县大渡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以租抵债的事实予以确认,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严重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保障其承租权,中止对上述两处房产的拍卖,或者以拍卖款优先偿还其250万元的借款,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皖08执异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案外人陶文虎的异议。2016年2月18日,陶文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因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法只能由“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原审诉讼的第三人提起。上诉人陶文虎不属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结的(2015)宜民一初字第00002号案件的第三人,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第三人基本条件。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初字第00002号案件,处理的是宁玉美诉耿从云、陶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与陶文虎所诉称的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并且,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的结果,亦未损害上诉人陶文虎之民事权益。故陶文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陶文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家宏

审 判 员  夏传国

代理

审判员  谷 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慧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