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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民初347号

梁学兵与江志刚、吕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学兵,江志刚,吕江红,梁国用,江锦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347号原告梁学兵,男,生于1966年9月10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江志刚,男,生于1977年5月1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吕江红,女,生于1978年11月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梁国用,男,生于1964年9月26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江锦霞,女,生于1967年11月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原告梁学兵诉被告江志刚、吕江红、梁国用、江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梁学兵所起诉的被告江志刚、吕江红、梁国用、江锦霞缺少准确联系方式、住所地等相关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视为没有明确被告,故原告起诉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所规定有明确被告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学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汪贺江

审判员  黎利华

审判员  宛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翘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