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2357-1号
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水青,男,蒙古族,牧民。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水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水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水青履行(2016)内0421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水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水青所有的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拉奇如德信用社的一卡通账户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国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