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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执1119号

刘炜建、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炜建,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刘炜建,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晓林,该公司董事长。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92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会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