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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执86号

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凌显云、王家义、贵阳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贵阳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凌显云,王家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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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86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行政中心政府大楼A区3楼331室。

法定代表人:康克岩,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阳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

法定代表人:凌显云,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凌显云,男,汉族,1964年8年16日���生。

被执行人:王家义,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凌显云、王家义、贵阳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执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邹 力

代理

审判员 夏 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