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86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行政中心政府大楼A区3楼331室。
法定代表人:康克岩,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阳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
法定代表人:凌显云,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凌显云,男,汉族,1964年8年16日���生。
被执行人:王家义,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凌显云、王家义、贵阳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执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邹 力
代理
审判员 夏 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