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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74号

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方卫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方卫国,王红梅,王栋海,张明桥,孙长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74号

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丹,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程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方卫国。

被告:方卫国,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王红梅,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王栋海,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张明桥,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孙长勤,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方卫国、王红梅、王栋海、张明桥、孙长勤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史道荣

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

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