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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293号

张惠兰、马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惠兰,马亮,吴忠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张惠兰,女,1964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马亮,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被执行人吴忠显,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惠兰与被执行人马亮、吴忠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48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0元,借款48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因申请执行人张惠兰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凭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蔚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欧位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