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终35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江松,男,汉族,1979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义学路32号。法定代表人唐川,区长。委托代理人熊蕊,该府法制办干部。委托代理人姚莉平,该府法制办干部。江松因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简称渝北区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初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江松的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限期履行对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辖职责,履行法定国家赔偿义务”,因该诉求的指向性过于笼统,涵盖了多个行政行为范畴,且经一审法院释明,江松明确表示拒绝更改其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江松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江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其亚
代理
审判员 王 乐
代理
审判员 王 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其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