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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民初1145号之二

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孙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孙乾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1145号之二

原告: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春一路89号正拓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证:67240565-X。

法定代表人:肖少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树林,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油松第二工业园第4栋厂房一至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9445547-3。

法定代表人:孙乾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乾华,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孙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孙乾华的起诉。

审 判 长 朱 军 宜

代理

审判员 陈 鹭 鸶

代理

审判员 易  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郭蓝非子 来源:百度搜索“”